摘录卡尔·拉伦茨书中的一段话: “假使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法秩序大体来看是合理的。所谓的‘批判理论’,其认定的现行法不过是片面‘支配关系’的规定,也因此否定现行法的正当性,它不必费神审究个别规定、决定的争议内涵,因为消极的结论已经预设在那儿。而这种工作却正是法学所应致力的。它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学打交道。”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