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学位法》的实行,学位授予条件与过去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于此同时,一些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中的表述,也不再合适,应当适当调整。
学位授予的四项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一共包括四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的审核,也应当考察这四个方面:
1.基本素质,体现了学位申请人的基本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这是学位授予的最基本的概括性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学位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教育条件,要求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学习方式。法律依据:《学位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
3.学业条件,主要表现为课程学习、完成相关训练。法律依据:《学位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第十九条中“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第二十条中“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
4.水平条件,包括理论、知识和能力,每个学位级别有不同的要求,其中博士学位学位的成果具有创新性的要求。《学位法》针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在学业和水平上不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而是主要分为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申请学位论文的依据也区分为学术论文和实践成果。《学位法》第十八条中“达到……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中的文字表述
过去,有些学校的学位证书上中“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论文答辩”的表述方式是不全面的。例如这里1、这里2、这里3。根据《学位法》体现的新条件,高校应当适当修改文字表述。如果写具体条件,就应当写全面,否则就不要写任何条件。学位证书中个人信息之后的文字,建议修改为如下: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
至于,学位证书的落款,是否要写“学位评定委员会”呢?这个要看前文的文字表述了。根据《学位法》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学位授予单位负责颁发学位证书而不负责审核的,颁发证书的依据就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如果按照前面的建议文字,则落款不需要写上“学位评定委员会”。
如果在文字表述中没有体现出“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字样,例如写成了“经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则在学位证书中应当加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落款,以确保责权一致。因为高校并不负责审核,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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