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承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责任吗——兼论服务期与试用期之法律适用问题》

题目:《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承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责任吗——兼论服务期与试用期之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到试用期与服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试用期与服务期在劳动法上做何界定;其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最后,在上述法律适用中体现的法律价值也应当符合社会之公平正义。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这一问题。

作者:高建东、刘金祥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年 第11期,中文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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